其實大多數人緊抓的,開羅與波茲坦宣言都只是同盟國制定的計畫與意向聲明書,不算是國際法上「立法條約」或是「處分條約」的性質。
土地的轉移終究需要雙方協商締約來達成該處分的效力,且處分後效力不可回溯,如馬關條約、舊金山和約。
尤其是台澎至今的土地主權狀態,客觀法律效力上屬於未定,也是因為舊金山和約這個二戰總清算達成的。
而所謂自決權並非是任何國家,可以「公開」的支持或置喙土地上人民該如何決定,只有土地上的人民可以自行且自由的決定歸屬;所以很多人一直以來都會提出美國沒有允許等意見,其實是長年以來對國際法效力跟政治力的混淆跟誤解。
其實大多數人緊抓的,開羅與波茲坦宣言都只是同盟國制定的計畫與意向聲明書,不算是國際法上「立法條約」或是「處分條約」的性質。
土地的轉移終究需要雙方協商締約來達成該處分的效力,且處分後效力不可回溯,如馬關條約、舊金山和約。
尤其是台澎至今的土地主權狀態,客觀法律效力上屬於未定,也是因為舊金山和約這個二戰總清算達成的。
而所謂自決權並非是任何國家,可以「公開」的支持或置喙土地上人民該如何決定,只有土地上的人民可以自行且自由的決定歸屬;所以很多人一直以來都會提出美國沒有允許等意見,其實是長年以來對國際法效力跟政治力的混淆跟誤解。